交8万元相亲后“闪婚”又“闪离”,男子要退费!法院判了
发稿时间:2025-04-26 08:02:00 来源: 新闻晨报
向婚介公司付费8万元,一个月就和相亲对象“闪婚”;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半年内又“闪离”。婚介公司以保证“闪婚”为名,收取的高额服务费能退回吗?4月24日从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婚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年11月29日,程小帅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了《闪婚定金协议》,并支付5000元的相亲保证金。此外,双方口头约定,在相亲满意、顺利结婚等时间节点,程小帅应当向某婚介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协议签订当天,婚介公司即联系红娘介绍小帅认识林小美(化名)。相处几天后,程小帅便向婚介公司支付了相亲满意定金5000元。相亲过程中,程小帅累计向婚介公司支付了80000元的婚介服务费。
2023年12月29日,程小帅与林小美(化名)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分居,并于半年后通过诉讼离婚。
程小帅认为,婚介公司采用欺骗手段(婚托)与其订立服务合同,且收费畸高,违反公平原则,遂将婚介公司诉至西陵法院,要求撤销口头达成的婚介服务协议,并退还8万元婚介服务费。
西陵法院审理后认为,程小帅与婚介公司签订的《闪婚定金协议》,及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婚介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程小帅主张撤销婚介服务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程小帅通过婚介公司的介绍认识林小美,在婚介公司和红娘的撮合下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因认识了解时间太短、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婚介公司已按照婚介服务合同履行了义务,程小帅也支付了婚介服务费。
程小帅主张婚介公司串通骗婚,诱导签订闪婚协议,并隐瞒相亲对象身体健康等信息造成损失,但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同时,程小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闪婚协议时就应当知晓闪婚的性质、结果及可能造成的风险,且原告程小帅在庭审中也认可知晓该事实,故程小帅主张撤销双方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返还婚介服务费8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婚介公司收取8万元的婚介服务费与正常婚介服务费相比标准确实畸高,且婚介公司在庭审中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收取的高额婚介服务费具有相应的正当性、合理性。
因此,婚介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明显的瑕疵行为,法院考虑到婚介公司为原告程小帅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提供了相亲对象信息和来回奔波等实际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及陪同相亲、撮合双方结婚等支出的交通费、电话费等必要合理费用,酌情判令婚介公司返还程小帅婚介服务费合计3万元。